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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业务 - 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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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0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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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2010年5月1日后发生工伤且已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80%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00%。这是市社险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我市工伤职工医疗费支付比例作出的调整。 近年来,市社险办结合实际,积极做好“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出台了一系列工伤保险政策,即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发生工伤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后,其按规定享受的工伤待遇可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付。从2010年1月1日起,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用的计缴标准为:一般工伤人员为每人每年475元,职业病人员每人每年2750元,按实际年龄缴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至少缴纳5年;享受护理费和康复器具的工伤人员另需一次性缴纳1.5万元的代管费用;在职“老工伤”人员,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列入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不收取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按正常标准收取工伤保险费和支付工伤费用。在职“老工伤”人员待到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仍需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代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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