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曾多次报道的司机杨某丢失高速通行卡被按最远端里程收费诉高速路经营管理者欺诈一案今天正式宣判。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首发公司应依据公平原则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通过调取录像等方式核实杨某车辆的驶入站;根据一般的举证规则,虽杨某对其所称从沙河进京站驶入高速公路负举证责任,但杨某客观上难以就此举证,而首发公司具有通过调取录像等方式证明的举证能力;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此案中应将证明杨某驾车驶入站的举证责任分配给首发公司,而首发公司未能就此提供相应证据,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杨某驾车的驶入站应确定为其主张的沙河进京站。因此,首发公司应返还多收的90元。
不过,法院也同时在判决中指出,杨某称首发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却未能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对其要求首发公司赔偿9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丰台法院就此案给北京市发改委和首发公司分别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市发改委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对于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等情形,建立健全良好的纠纷协商和解决机制。建议首发公司应对“无卡车辆按最远端驶入站收费”格式条款的合理性予以研究和改进,充分考量制度的合理性,维护车主正当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