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拆迁后,婆婆代领了拆迁公司发放给自己的租房补助款,史女士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近日,昌平法院审理了该案,并判决婆婆返还儿媳5400元。
史女士诉称:房屋被拆迁安置人口是史女士及丈夫赵先生、女儿兰兰一家三口,但名义上登记的是其婆婆董女士。签署拆迁协议后,拆迁公司每季度向董女士账户存入8100元租房补助款,按照每人每月900元计算,共三人,而领取租房补助款的开户存折一直由史女士持有,并领取该款项直至2012年第一季度。2012年初,因婆婆董女士将史女士持有的存折挂失,因此今年第二季度的租房补助款被直接打入董女士账户。而当史女士向董女士索要该款项时,婆婆董女士却拒不返还。史女士认为,董女士占有该租房补助款系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董女士返还租房补助款8100元。
董女士辩称:存折是自己的名字,钱是儿子赵先生给的生活费。租房补助款是否有史女士的份额并不清楚。
庭审中,史女士的爱人赵先生表示自愿将其享有的周转费和租房补助费作为生活费给予其母亲董女士,妻子史女士对此表示认可,但要求董女士返还剩余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董女士并非拆迁房屋的在册户籍人口,亦非拆迁安置人口,根据拆迁政策,董女士不属于周转费和租房补助费的受益人,故其占有相应款项缺乏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利益,应当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董女士返还史女士5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