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在养殖场西侧150米之内开始施工,某养鸡场的厂主杨某认为由于建筑公司施工的噪音,影响了其养鸡场内蛋鸡的休息,导致蛋鸡的成长、产蛋均受到了影响,故将某建筑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其降低噪音并赔偿损失6万元。通州法院经审理后,因原告不能证明其养鸡场的损失与被告的施工有因果关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某是在通州区某村经营养鸡场的一个体工商户业主,2012年4月到7月间,某建筑公司在原告经营的养鸡场周围进行建筑施工,而且施工在夜间也持续进行,施工过程中,运输土石的车辆在卸载土石的时候会发出噪音。
通州法院经过审理,原告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2012年4月到7月间,被告某建筑公司的施工产生的声音已经超过噪音的相应标准,也未能证明其养鸡场的损失与被告的施工有因果关系。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此,通州法院法官提示,在这样的案件中,首先,在发现噪音存在后,要及时的找噪音源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要注意获取证据材料;其次,协商未果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举报,要求环保部门对噪音源进行管理和取证;再次,要及时取证,尽早立案,本案的原告方在事发后的几个月才起诉,对于之前的噪音存在事实进行举证就极为困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