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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 - 法律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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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0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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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7日下午,杭州的王小姐前往高速总队嘉兴支队四大队事故处理办公室处理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撞狗交通事故。经过初步了解,事故民警张警官犯难了,小王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过了20来个小时才来到交警队报警处理。 2010年7月6日下午,王小姐带着一家人游玩上海世博园后回杭州。18时10分许,她驾驶浙AE5733号雷诺轿车行驶至杭浦高速公路70km附近,突然从右侧窜出来一条野狗,由于车速过快,来不急躲避,将狗撞飞10多米开外。她马上将车靠边后,发现车辆右侧保险杠以及叶子板受损,损失应该不是很大,想想高速公路停车不安全,这一点损失应该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今天上午她将车辆开进修理厂,并向保险公司报警,经过保险公司简单的查看,损失要超过6000多元,并告知理赔时候要出具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这时,才想起事故发生后还没报警。 据当事人王小姐讲,事故发生后,他也是打电话问过朋友的,朋友告诉他说,损失不超过3000元,不需要报警,到时候直接到保险公司索赔就可以。当时,确实也是情况特殊,为了安全考虑,车上坐着一家老小,也没怎么想就开车走了,想想真是后悔,现在保险公司理赔要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又无法核查交通事故事实的存在,真不知道怎么办呢。 高速交警总队嘉兴支队四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张良说,正如王小姐说的一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规定自行协商处理的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物损价值在三千元以下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和申请定损,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派员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理赔。”张良说,经过与多家保险公司沟通,他们均表示,接到类似案件的报案后,保险公司将会派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现场调查,也就是相当于交警部门的前期调查,但是发生在高速公路事故他们会告知当事人报警,因为高速公路上去不方便,而且勘察现场也不安全。 高速交警总队嘉兴支队四大队大队长俞峻说,今年以来,杭浦高速公路发生了好几起类似事故,都是在事故现场未报警,过了几天后损失比较大才来到交警队处理。这样我们交警队就比较难办了。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根据规定,我们能够确认事故在我们路段发生的,我们会出具事故认定书。但是,由于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又都未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等取证措施,而且,事故现场早就没了,一般我们也是很难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了,像这种情况,只能当事人自掏腰包,买个教训。 速交警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可以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车辆不能移动的,必须要在车辆后方150米放置警告标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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