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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去酒店吃饭摔成工伤 公司不服状告昆明市社保局
 
发布时间:2010.07.08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上午9:30:00官渡法院

  “周末去酒店吃饭摔伤,这都能被认定为工伤,那以后所有受伤都是工伤了!”认为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违法,云南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将社保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认定通知。而本案的主角——摔伤的公司副总经理却称,谁说吃饭就不能是为了工作?

  原告

  吃饭摔伤怎能算工伤

  徐某在云南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班,职务是副总经理。2008年7月27日星期天,徐某和几个朋友到大腾酒店吃饭,饭后出来开车时不慎滑倒,昆明市中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经过治疗,徐某的伤慢慢痊愈。2009年7月20日,徐某向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受伤虽然是在酒店吃饭时发生,但去吃饭也是为了帮公司联系灰铁矿事宜,是属于工作时间,应该算工伤。当年11月30日,昆明市社保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认定结论,并送达了《工伤认定通知书》。公司不服,向云南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

  “周末去酒店吃饭摔伤也算工伤?”认为这个“工伤认定”下得太过草率,公司一纸诉状将昆明市社保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该认定。

被告

  吃饭是为了工作

  昨日上午9时30分,官渡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庭审焦点集中在“徐某是否因工受伤”上。公司方认为,徐某受伤时间是在周日,不是上班日;受伤地点在酒店,并非上班地点;去那里是和朋友吃饭,也不是为工作,公司也没有授权其进行对外商务活动,徐某受伤根本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社保局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

  徐某作为第三人出席了庭审,说到受伤的“另类时间”和“另类地点”,他也有些无奈。“现在的人都忙,好不容易约到了,人家定的时间就是周末,难道我跟人家说‘这是休息时间,我不去?’”他说去酒店确实是帮公司联系业务,应该属于工作时间。对此公司称,徐某在2008年6月就提出辞职并得到公司批准,“他都辞职了怎么还可能这么积极地帮公司联系业务?”而徐某却说,自己的辞职根本没有获得批准,“我和公司法人代表是几年的哥们,他直接跟我说了,不会放我走的!”

  被告昆明市社保局表示,原告公司和徐某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徐某是为公司联系灰铁矿事宜请客吃饭导致受伤,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条件,对徐某递交的申请材料也已经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作出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法官表示合议后再作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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