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判决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北京太极鹏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及保证金43.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173万元。
2009年7月2日,太极公司与强佑公司签订电子显示屏供销、安装合同,约定由太极公司为强佑公司在北京市某小区观光电梯钢结构上制作并安装电子显示屏,并对交付、验收、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作出约定。
原告太极公司认为,被告强佑公司已实际使用了电子显示屏,但未按约支付货款,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及保证金43.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255万元。但被告强佑公司辩称,原告实际完工日期晚于约定时间,且经多次调试均未符合质量标准,各随机资料、安装资料、备品备件也未移交给被告,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移交了备品备件,被告也已验收合格,给付货款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已经成就。原告所要求的违约金因起算日期有误,法院依法予以调整。被告虽认为电子显示屏未符合质量标准,但被告已使用了电子显示屏,故应视为被告对原告安装的电子显示屏已验收合格。对于是否移交各随机资料、安装资料一事,双方虽说法不一,亦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但随机资料及安装资料应随货物一起包装,原告移交货物给被告时,亦应随货物一并移交随机资料及安装资料,原告没有理由仅向被告交付货物而拒绝交付随机资料及安装资料,因此被告此项答辩意见无法得到法院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