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间古董收藏拍卖的升温,因拍卖产生的官司也呈增多的趋势。5月3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就历藏公司诉俞春(化名)两起委托合同纠纷,要求俞春给付拍品保管费及额外保管费总计42.87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对历藏公司之诉均不予支持。
2008年7月,历藏公司与天津民间收藏“高手”俞春签署了两份拍卖合同,约定由历藏公司为俞春收藏的“五彩龙凤纹碗”、“粉彩福寿纹折沿盘”各一只、“景泰蓝盖盒”一对,参加拍卖提供相应的服务,历藏公司优惠收取12.86万余元。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拍卖结束或合同解除、终止后,俞春需在十个工作日办妥物品撤场相关手续,若每逾期一天,历藏公司有权按基础服务费的百分之十收取额外保管费等内容。双方还约定,若上述物品拍卖成交,俞春再按拍卖成交额的15%支付拍卖中介服务费。后双方产生纠纷诉到法院,在2010年1月中旬,经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双方的合同解除,除历藏公司退还俞春服务费计12.86万余元外,俞春自愿支付历藏公司3000元。直到2010年4月15日,俞春才从历藏公司取回了上述拍品。
2010年3月末,历藏公司起诉到法院称,按照双方的委托拍卖服务合同要求,俞春支付合同履行期间上述拍品的保管费和解除合同后的额外保管费42.87万余元。声称在委托合同履行期间,历藏公司的义务是为拍卖品进行图录,拍卖的市场宣传、推广及拍卖公司的合作等。依据合同物品由历藏公司签收保管,即签订有偿保管条款的合同附件,才承担保管义务。后因俞春原因导致诉讼行为,但这并不妨碍俞春履行义务,支付保管费。在合同解除后,办理物品撤场手续应当由俞春履行,历藏公司义务只是配合物品交还,没有通知俞春办理物品撤场的义务,该诉讼主张保管费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法庭上,俞春辩称合同解除是通过司法程序解除,并非正常解除。在合同解除后,历藏公司却没有通知自己或法院要求取回物品。况且合同附件保管费的签名,是历藏公司打印而非自己的签名。
法院认为,历藏公司与俞春的合同是委托合同非保管合同。在委托合同履行期间,历藏公司收取并保管俞春的物品,是基于委托拍卖法律关系。本案中,历藏公司应通知俞春取回物品或通过法院交还物品,来免除自己的保管义务,但历藏公司却将后合同义务完全推给了俞春,以不作为的方式对待自己的义务,并将义务作为权利来行使,按照合同约定优先于法定的理由,主张高额保管费,还规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风险,违背了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遂法院判决历藏公司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