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成功调解了邓峰诉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原因来自“订金”和“定金”一字之差。
2009年5月12日,邓峰和马强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购买马强的石料,邓峰一次性给付马强订金人民币3万元,如邓峰违约,马强不退还订金。5月27日,马强要求终止合同,并退还订金3万元。法院认为,“定金”是法律概念,违反合同约定要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一方违约则无权要求收回定金,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则要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并非法律术语。最终,邓峰终于作了让步,愿意放弃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