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为发展当地果蔬产业,邛崃市桑园镇政府为童桥公司建设果蔬科技示范园所需的1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但之后遭遇天灾,该项目发生严重亏损到期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兴农公司将童桥公司和桑园镇政府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还款。昨天记者获悉,邛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认定镇政府的担保行为无效,镇政府存在过错,应就童桥公司不能偿还部分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2007年6月12日,童桥公司成立。次月,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向兴农公司借款100万元,并由桑园镇政府提供财政担保。同日,桑园镇政府以政府文件形式向童桥公司发出一份“批复”表示,如若童桥公司到期未按约定还清借款,同意用市财政转移支付镇财政资金偿还借款。
之后,三方签订了《资金使用合同》,约定100万元资金用于果蔬科技示范园的蔬菜大棚基地建设和种植生产。在经营期间,大棚里的蔬菜因遭遇天灾大部分烂在了地里,项目出现严重亏损。借款到期后,兴农公司仅收回8.3万元,于是向邛崃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桑园镇政府认为,自己与原告之间从未建立担保关系,镇政府只是监督和管理方,镇政府也没有对童桥公司资产做过任何处理。三方最后签订的《资金使用合同》没有镇政府承担清偿或担保责任的约定,之前的有担保意思的批复因此并没有生效,镇政府不应当承担责任。
邛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童桥公司的陈述即使属实,也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所以童桥公司不偿还原告借款的理由不成立。
而桑园镇政府以政府文件发出的“批复”,其性质为担保书,原告接受且未提出异议,所以保证合同成立。但根据《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原告与镇政府双方都有过错。
一审法院遂判决,童桥公司偿还借款91.7万元,在该公司可以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部分由桑园镇政府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