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底,私家车主彭某到保险公司为私家车保了交强险。到同年11月22日,彭某驾车沿104国道开到866公里处时,驶入非机动车道,先是撞倒由西向东行驶的骑电动车的宋某,又撞上了骑自行车的周某,致使周某当场死亡,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彭某弃车逃逸,次日上午到公安机关投案。
后经睢宁县交巡警大队调解,彭某支付给两名受害人家属赔偿款39.5万元。此后,彭某到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彭某肇事逃逸为由拒赔,彭某只好诉讼到法院。
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彭某是肇事后逃逸,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和“道交法”所规定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适用前提是,肇事机动车逃逸以至于无法确定肇事的机动车,而非本案这种情况。
法院同时指出,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以便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救助。
根据“交强险”有关规定,参保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只有事故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免责。因此,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应该对事故受害人赔偿。
睢宁县法院昨做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彭某已经垫付的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4776.34元、财产损失2000元,合计116776.3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