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张先生在交通事故后,支付伤者医疗费2.3万余元后,持票据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要求张先生出具司法文书以证明案件已完结,排除骗保可能性。为取得一份法院判决书,张先生将伤者刘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已赔付对方医疗费。近日,塘沽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可依法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来解决保险理赔事宜,而不应提起本案这种毫无意义的确认之诉,故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塘沽出租车司机张先生于去年11月中旬在驾车拉活时不慎将市民刘先生撞倒,刘先生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交管部门责任认定,张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先生出院后,将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2.3万余元的票据交给了张先生。张先生全部给付赔偿后,持票据来到当初为汽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告知张先生必须出具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以确认该案件已经结束,否则不予赔偿。保险公司解释称,这样做的目的是为防止投保人和受害人联手骗保,进行虚假理赔。
为此,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告上法院,请求确认自己已经向被告刘先生支付医疗费2.3万余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后,刘先生要求张先生赔偿医疗费。在张先生支付医疗费,并取得医疗费票据后,原、被告之间围绕该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争议已经解决完毕,双方不存在需要法院解决的纠纷。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并节约了国家机关的诉讼成本和社会资源,值得鼓励。但张先生起诉的目的是取得判决书作为证据,以满足保险公司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理赔要求。这一诉求既不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也没有具体的诉讼理由,如不能获得保险理赔,张先生可依法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决,而不应提起本案这种毫无意义的确认之诉,故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