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飞“最近有点烦”,通过朋友谢璇出借的10万元本金,债务人周科矢口否认。10万元去向不明,孰真孰假,真相难辨。
陈飞是生意人,在朋友圈里小有名气的豪爽。2009年4月,他的铁哥们儿谢璇声称要帮一个做工程的朋友周科借点钱周转一下。陈飞深谙“生意经”,资金往来有缺口也是人之常情。他义气地满口答应,当场拿出人民币10万元给谢璇,谢璇出具了收条给陈飞。当天下午,周科以自己名义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通过谢璇辗转交给陈飞,陈飞随即将收条还给谢璇。陈飞拿到合同后没有立即签字,5月份补签了名字和日期。
借款到期后,周科迟迟没有动静,暗觉大事不妙的陈飞老到地多次催讨,但均无果而返。2009年底,陈飞向南长法院起诉主张周科及其老婆晓岚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及支付自2009年10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并承担律师费用5000元。
周科及晓岚辩称,周科与陈飞素不相识,周科除了2008年12月一次性向谢璇借款6万元外,没有向其他人借过钱。周科没有与陈飞签订过抵押借款合同,也从未向陈飞借过钱。陈飞所言均是子虚乌有的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陈飞的诉讼请求。
根据周科的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抵押借款合同上的2枚手印是否是周科的手印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抵押借款合同书第1页金额壹拾万元整和第2页周科签名上的手印,均是周科右手拇指按印。不甘心的周科又申请对抵押借款合同第2页抵押人签名周科的字样是否系周科本人书写、第1页抵押权人陈飞及身份证号码和第2页抵押权人陈飞及下部“2009.4.18”字样的书写形成时间、第1页谢璇手写内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抵押借款合同第1页上借款金额及第2页周科签名上均有周科的右手拇指按印,可以视为周科对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所有事项的认可和确定,故对周科提出的其他鉴定申请不予采纳。周科与陈飞对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及计息方式,纠纷产生诉讼的律师代理费的支付作出了明确约定,周科应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周科的借款事实发生在与晓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晓岚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周科与晓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飞借款10万元和律师代理费5000元,并自2009年10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随本结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