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余明义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附带民事经济损失43832.96元。
今年1月28日19时15分,平乐县沙子镇安隆村村民余明义无证醉酒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沿恭城县燕新路往恭城镇燕岩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燕新路35号门牌前的路段时,与同向在前东侧路边步行的杨某发生接触,造成车辆损坏,余明义、杨某受伤,其中杨某经送县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3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外伤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经调查作出责任认定:余明义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害人家属就杨某住院抢救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43832.96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余明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及制动系、灯光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