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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继承 - 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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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22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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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士问:我与前夫拥有二层楼的房屋,前夫去世后我再婚,现任丈夫本已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我们又生育了一个。之前我已将二楼住房分给与前夫所生的3个子女,现在底楼门面面临拆迁,子女们为此发生纠纷,请问这些房产该如何分配?假如我去世,房产又该如何分? 律师答:两层楼的房产系徐某与前夫的共同财产,前夫去世后依法发生继承,但其中一半属于徐某,另一半才作为前夫的遗产,由徐女士和她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来分配。 假如徐女士去世,会再次发生继承。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婚生子女和形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均享有继承权。现任丈夫结婚时带来的子女是徐女士的继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可以和徐女士与前夫所生的孩子以及与现任丈夫所生的孩子一起继承。由于徐女士此前已将部分财产赠予给其子女,因此现在只能就未分配的门面进行分割,相应的拆迁安置权益亦由各权利人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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