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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 - 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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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05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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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修正案草案就新一轮出租汽车经营权如何取得、如何建立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出租汽车经营者退出机制等问题进行了完善。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施行,并于2004年8月3日第一次修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下西安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要求,修改十分必要。
经营期满后如何延续经营权
关于今后出租汽车经营权如何取得,修正案草案规定,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经营期满后,可以采取服务质量综合考核的方式延续出租汽车经营权。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指标,由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统一组织招投标。
六种情况下 经营权要被收回
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权期限内,有下列六种行为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收回经营权:非法转让和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与承包人或驾驶人签订的合同超出经营权期限的,服务质量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因经营者自身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对出租车司机的要求也有调整
修正案草案对出租汽车驾驶人的要求也有所调整:年龄在60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经行业职业培训合格取得出租汽车驾驶人从业资格证。承包经营、聘用驾驶人时,应依法签订合同。
出租汽车驾驶人因严重违规被吊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同时吊销其出租汽车驾驶人从业资格证。驾驶人在一年内因服务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或一次服务违规累计被扣分值20分以上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人因违法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车上不得随意张贴广告
修正案草案规定,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管理,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建立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
鼓励支持使用先进的环保节能和新能源车辆。燃气出租汽车的气瓶和燃气系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定期安全检测,出租汽车改装燃气系统的,应当经具有资质企业改装。
不得随意在车体上及车内设置、张贴或者悬挂广告,设置、张贴或者悬挂的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非法营运最低罚款额翻了一番
修正案草案规定,乘客要求驶出城市建成区的,出租车驾驶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检查点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应当予以配合,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人有权拒绝提供运送服务。
对于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非法营运等行为的处罚,由“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调整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超过90日不接受处理的,依法拍卖被扣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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