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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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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1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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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和临床使用,近日,省卫生厅出台了《河北省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对实施电子病历基本条件、电子病历基本范畴和内容、电子病历的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细则》要求,医疗机构网络运行的电子病历系统与其它各系统之间要实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要预留与居民电子档案等区域电子医疗系统的接口,为下一步逐步实现病历数据、居民健康信息区域共享打下基础。《细则》还明确了电子病历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对电子病历调阅、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作出了具体规定。
省卫生厅要求医疗机构实施电子病历质量网络实时监控,建立院级、科级、书写者三级质量控制体系。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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