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汽车占有量逐年递增,交通事故频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日益增多。交通事故对受害者及其亲属都可能会带来精神伤害,而当事人在起诉时都有可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无统一的标准尺度,因此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出现了多样性、不确定性,探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对指引、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尤为重要。
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其设立具有必要性。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符合侵权法的一般原理。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较为严重,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多为重伤、残疾、甚至死亡,且一次事故可同时造成多人受伤或伤亡,直接后果是造成受害人功能的丧失、影响美观、精神痛苦,故交通事故中应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其次,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不仅有助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达到抚慰受害人的目的,而且能够达到教育惩罚侵权人,引导社会努力形成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社会风尚的目的;同时也可以不断推进处理交通事故法制的统一,促进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保护体系的完善和改进。第三,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实现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精神人格向物质人格的发展,是人格司法保护的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