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唐某与强某离婚时,双方约定股市账号中B股的美元资产归女儿所有。但一直没有办理股票过户手续,后因强某拒绝交付股票,且向女儿发出撤销赠与通知书。女儿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强某立即将其所有的B股证券帐号中的美元资产全部交付给自己。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赠与能否撤销?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撤销赠与。另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并非仅仅涉及财产,还涉及身份关系,不可以适用合同法,不可被撤销。
笔者认为,强某与唐某在《离婚协议书》中表示将B股证券帐号中资产赠与原告,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交付赠与财产,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
对于夫妻之间赠与子女的与赠与其他无身份关系人的协议是否同样具有不可撤性,学界观点不同,有一种观点认为,若赠与无关身份关系的第三人,因这种赠与行为与身份关系无关,故只能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即在赠与物物权转移之前,可以撤销。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笔者认为,夫妻离婚协议本身就具有人身属性,系一种身份关系的属性的协议。协议对夫妻关系进行了处理,也对财产进行了处理,此时无论该赠与协议中财产赠与给子女或无身份关系的其他人,均不影响协议的身份关系属性,故均不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