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李女士恋爱多年,打算步入婚姻殿堂。为筹备结婚,王先生贷款买了一处房屋,首付款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贷款结婚后由两人共同偿还。后因性格不合无法相处两人决定离婚,但双方对房屋产权归属争执不下,最后对簿公堂。
庭审中王先生强调房屋首付款是由其个人财产所支付,房屋应属于其个人财产,对于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他愿意按数额补偿给李女士。李女士辩称,虽然房屋首付款是王先生支付,但贷款是双方共同偿还,且房屋产权证是结婚后才取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平均分割。
在房价高企的现实下,夫妻一方买房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实践中较为常见,但该房屋究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法院根据房屋取得的状况有着不同的判断。
原则上,如果购房的全部款项都是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支付的,无论房屋产权证在婚前还是婚后取得,都只是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应当认定为是夫妻个人财产。但在一方以个人财产仅支付部分款项,双方具有共同还贷事实的情况下,又有所不同。此时应当以房屋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为标准:如果产权证在婚前取得,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产权人应当按照对方还贷的数额予以补偿;如果产权证在婚后取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分割房屋时应当考虑双方对房屋贡献的大小、对房产增值部分按照购房而花费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比例予以分割。
由于本案中房屋产权证是在王先生和李女士婚后取得,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王先生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以双方的贡献大小进行了分割,而不是平均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