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某公司职工,在怀孕休病假期间,接到公司的辞退通知,公司称其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无故矿工将其辞退。后王某为维护其合法权利将该公司诉至通州仲裁委员会,要求该企业继续履行合同,王某的仲裁请求获得支持。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通州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1年1月,王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进入该公司工作。2011年5月7日,王某因怀孕就诊,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并出具诊断证明建议休假两周,王某先以电话通知公司相关负责人,后向公司邮寄请假条请假两周,该请假条经查询公司相关负责人已经签收,2011年5月13日,该企业向王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王某无故旷工,公司已经将其辞退。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中,王某并非无故旷工,违反规章制度,而是因其怀孕请假未正常上班,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依。王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应继续劳动合同,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该公司继续履行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病假工资。
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上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