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王某在某温泉度假村泡温泉时不慎溺水身亡,该度假村给付王某家属12.5万元赔偿金后,依据公众责任保险合同起诉保险公司索要保险赔偿金。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以公众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某温泉度假村保险赔偿金8万元。
2010年2月4日晚,游客王某在原告某温泉度假村处泡温泉时意外溺水,经抢救无效于2月5日被确认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给付王某家属12.5万元赔偿金。由于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区域范围为原告的营业场所内,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限额8万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11年2月2日止,故原告依据保险合同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8万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认可原告投保的事实,但是认为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王某的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在保险单所列明的地点范围之内,且赔偿数额是原告与王某家属自行协商所确定,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之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供的顾客入住和消费清单及法院调取的延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现场勘查、调查笔录和延庆县医院120急救中心的病案记录,虽然是间接证据,但是各证据之间相互佐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王某在原告处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事实,原告支付给王某家属的赔偿金数额亦非明显不合理,且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8万元保险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且被告某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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