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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事立案阶段调解期不超20日
 
发布时间:2010.06.28 新闻来源:诉讼事务中心-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旗下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一般的民事纠纷在庭审时应先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民事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原则上不超过20日。

通知要求,各法院要把调解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首选结案方式。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民事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但是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在调解中发现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需要审计、评估、鉴定的,或者需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终结调解及时移送审理。

最高法要求下大力气做好以下民事案件的调解。如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破产案件;案情复杂、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适用法律有一定困难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审案件、信访案件等。

通知要求,案件立案后、移送审判业务庭前,要充分利用立案窗口引导当事人调解。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民事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立案后10日;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民事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原则上不超过20日,经双方同意,可再延长10日。最高法要求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环节,建立覆盖全部审判执行领域的立体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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