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明天实施,就“网络侵权”确立了提示规则和明知规则,可平衡网站与受害人利益。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种规则:提示规则(有人称之为“通知与取下”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知道自己在该网站上被侵权,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示,通知其网站上的内容构成侵权,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该提示之后,应当按照其提示,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放任,具有间接故意,视为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提示或经过提示后即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承担责任,即为“避风港”规则。
第二点是明知规则,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必要措施,任凭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对于该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