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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30 新闻来源:诉讼事务中心-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旗下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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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1.2万元,会用来买什么?一套高档西服,还是一款时尚的电脑?成都一名22岁小伙子,却用1.2万元从南充一名网友处购买了一个5位数的QQ号。
买来10多天后,这个QQ不能正常使用。小伙子将卖家告上法院。
昨日,这起南充QQ买卖第一案已经审结:法院认为QQ号不能正常使用的原因有多种,驳回小伙子的解除买卖合同的请求。
A买个靓号涨得快5位数QQ号涨3倍
南充城区的马阳,是一名地道的网络爱好者,他18岁触网,至今已有10年网龄。
在圈内朋友中,拥有一个很靓的QQ号是很惹人眼馋的。2009年7月,马阳在网上闲逛时,看到一个QQ买卖的消息,他马上把对方加为好友,双方最后以3000元成交。
这个QQ靓号,只有5位数:520××。马阳买到这个QQ后,就随时关注网上QQ交易的消息:自己这个号,能不能再次交易赚钱呢?
3个月后,成都一名网友主动和他联系,准备购买他这个5位数的QQ号。几经讨价还价,双方最终以12000元成交——仅仅3个月,自己就赚了一笔不小的钱,马阳喜不自胜。
买得贵小伙子花了1.2万
重金买下这个QQ靓号的,是成都22岁小伙子魏鲲。魏鲲买这个QQ号,到底出于什么动机呢?
“作为我们圈内人来看,1.2万并不贵,我还准备花8万元买另一个号呢!”魏鲲大学学的计算机专业,现在从事建筑行业,“也不是很有钱,就是把这个当成一种投资行为。”
从5位数到10位数,魏鲲说他手上起码有10个号,基本上都是买来的;从200元到上万元,“全国就只有几万个5位数的号,当然很抢手哦!起价至少是3000元以上。”
魏鲲介绍,有个99999的5位数QQ号,“已经炒到20万元了。”
B用出问题15天后不能使用告卖家
魏鲲说,他是从网上看到这个520××QQ号的;电话联系后,他专程到了南充,还请马阳“搓”了一顿。
第二天在宾馆完成交易,魏鲲向马阳支付了12000元,双方书写字据一份,注明:“本人马阳于2009年10月31日把QQ520××卖给魏鲲(成交12000元整)。双方签字:卖家:马阳买家:魏鲲”。
付款后,马阳将QQ号520××的密码和密码保护,告知了魏鲲;魏鲲同时对其进行了修改。
买来后,魏鲲一直在自己使用,准备物色新的买主。
到了第14天,有人出钱5万元,购买他这个靓号,“我还在考虑,是不是再放一段时间再卖。哪知道第二天,就不能正常使用了。”多次打电话追问,魏鲲得知,马阳并不是此号的原始申请人,而是花3000元购买所得。
1.2万元买来的QQ只使用了15天,问题出在哪儿呢?
奇怪的是,这个520××的QQ号还在继续使用,号主称自己是花1.6万买来的。
魏鲲认为,是不是马阳“放鸽子”了?他便将卖家马阳起诉到南充顺庆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交易。
C驳回起诉交付后买家承担QQ风险
顺庆区法院审理认为,无论马阳是否为QQ号520××的原始申请人,他是在取得其使用权后,将其出售给魏鲲,双方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由于双方有付款、交付QQ号密码和密码保护等一系列行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QQ号码虽系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虚拟财产,但在一定条件下、仍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马阳按约向魏鲲交付了能正常使用的QQ号码;交付成功后,标的物的风险,已经转移到魏鲲。
法院查明,QQ号码不能正常使用的原因多样,如拥有使用权的人忘记登录密码、拥有使用权的将号码转让或出售,或者腾讯公司收回,或者使用者电脑被木马攻击导致QQ号码被盗等诸多情形。
魏鲲在购得QQ号使用权后,称其不能正常使用,并未向法庭说明该QQ号不能正常使用的具体原因,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QQ号520××在成功交付后,风险已转移至魏鲲,马阳不应再承担其风险责任。
因此,法庭驳回魏鲲的诉讼请求。
后记
买家:就当花钱买平安
“我有点心虚了,以后再买号时,一定要实地考察卖家的相关信息,比如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甚至要卖家有一个书面的承诺,是QQ号的原始申请人。”魏鲲说,他这是QQ投资第一次“滑铁卢”,因为腾讯公司不支持私下QQ交易行为,“如果不是原始申请人,这个号就存在巨大风险;原始申请人有可能通过原始的密码申请保护,‘取回’这个QQ号。”
魏鲲说,像他们这样投资QQ号的人还很多,大家都有正当职业,“考眼光和运气,也像其他投资一样,也有风险。”魏鲲建议:外行慎重介入。
尽管此案还在上诉期,但魏鲲不准备上诉了,“反正QQ投资也赚了一些钱,就当花钱买个平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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