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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赔偿”仅限于人身权益受损
 
发布时间:2010.07.01 新闻来源:诉讼事务中心-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旗下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今起正式实施 公众维权又增赔偿指南

今天是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的日子,这部法律将对公众在看病治疗、交通事故、校园损害、产品损害、网络诽谤、环境污染等方方面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法规检索: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条件,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维权提示:被侵权人适用该条款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适用在人身权益损害上,即只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身份权及相关权益,不包含财产权。

二是造成他人精神损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是精神损害诉讼请求不再“寄生”于其他侵权行为而捆绑提起诉讼,其可以独立成为侵权行为诉讼。既可以与其他侵权诉讼一并提出,要求合并赔偿,也可以单独提出,单独赔偿,但对于多项侵权诉讼请求并存的情况原则上仍应同时提出。此外,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一种独立的赔偿形式,不再附属于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

案例解析:小张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服务合同,旅游时旅行社增加了大量旅游购物的行程,小张感到这趟出境旅游使他未获得旅行的快乐反而徒增很多烦恼,要求旅行社赔偿精神损失。因旅游服务合同权益属于财产权益,不属于人身权益,旅行社违反约定应当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但给小张带来精神上的不悦并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此后,旅行社在未经小张同意的情况下将小张的照片用于广告宣传,此时小张则可以向该旅行社主张侵犯肖像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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