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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难计算时按顺序确定赔偿额
 
发布时间:2010.07.01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今起正式实施 公众维权又增赔偿指南

今天是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的日子,这部法律将对公众在看病治疗、交通事故、校园损害、产品损害、网络诽谤、环境污染等方方面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法规检索: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赔偿额确定规则,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维权提示:被侵权人在遭受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侵害后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少情况下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此时赔偿额度的确定遵循“损失额优先、获益额其次、法院酌定额最后”的操作规则。但是,适用该规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仅限于上述人身权益的损害,不适用于财产权损害的情形。

二是仅限于人身损害中的财产损害,不适用于人身损害中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额度的确定规则不同于上述规则。

三是上述操作规则有先后顺序,只有在前一种确定方法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后一种确定方法。

四是人民法院只能在穷尽前述方法,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仍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做出损失额酌定且该酌定具有法院职权性和终局性。

案例解析:小王是一个时装模特,某广告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照片用于形象代言,小王向某广告公司主张侵害肖像权的财产损失,由于小王长期待岗,并未拍摄形象广告,因此某广告公司使用其肖像给其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难以确定,小王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综合考虑小王同行同时期的代言费情况、广告时间段及影响力等情况,最后酌定了侵害小王肖像权的经济损失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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