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一家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资产公司)欲出售一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清产核资核销的实物类资产,南宁市一家拍卖公司特别“看好”。在交了20万元拍卖履约保证金后,拍卖公司几次拍卖均流拍。为拿回保证金,拍卖公司将资产公司告上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7月2日,法院审结了这起拍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拍卖公司败诉,不能拿回20万元保证金。
2007年12月6日,资产公司与拍卖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合同约定:拍卖公司须向资产公司交付履约保证金20万元。但是之后的3次拍卖,一再调低底价,还是没有拍卖成功,资产公司对拍卖公司的能力产生怀疑。2008年1月22日,当拍卖公司第四次申请调低拍卖底价时,资产公司没有同意拍卖公司的请求。并另行委托另一家拍卖公司拍卖上述标的,至今该标的仍未拍卖成交。
拍卖公司认为,拍卖不成功,是拍卖的资产不被投资者看好,原因并不在他们身上。拍卖公司遂将资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拍卖履约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21600元,并支付他们因拍卖而支出的实际费用10944元。
法院判决:拍卖公司要求资产公司退还拍卖履约保证金及支付利息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拍卖公司要求资产公司支付实际费用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