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张燕萍为索要保险金与被告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产生纠纷,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给付20万元保险金。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张燕萍的丈夫杜夏明早在2006年就与被告信诚人寿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向被告购买了“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20万元,被保险人为杜夏明,受益人为原告张燕萍。但杜夏明并未将投保一事告知自己的妻子。
2007年1月9日,杜夏明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死亡证明书》中显示:“2007年1月9日杜夏明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告张燕萍在处理杜夏明身后事时,才发现丈夫曾投保被告公司的交通意外伤害险,但因保单丢失,一直无法向被告理赔。
直至2009年4月23日,原告申请补发保单后才向被告理赔,但被告以杜夏明并非交通事故死亡为由拒绝了原告的理赔申请。
原告认为杜夏明是在交通事故中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的,系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告则称,被告拒绝理赔事出有因,经多方证实,杜夏明虽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但是根据急救中心记录等材料推断,死者系心脏病突发死亡,且原告在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亦认为杜夏明是猝死,疾病死亡不属于理赔范围,故拒绝保险理赔。
双方虽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有所分歧,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愿握手言和,均同意由信诚人寿赔付张燕萍保险金10万元,自此双方矛盾得到化解。 |